設置辦法
國立勤益科技大學創辦人暨校友服務辦公室設置辦法
97年 06月 05日 96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臨時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年 09月 04日 102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
113年 06月 12日 112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臨時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目的:國立勤益科技大學原為私人興學,為緬懷創辦人之辦學與捐校理念、服務校友及辦理捐募業務,
特依本校組織規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國立勤益科技大學創辦人暨校友服務辦公室設置辦法」。
第二條 組織:創辦人暨校友服務辦公室(以下簡稱本室)置主任一人,綜理本室之業務發展、規劃、推動與整合,
由校長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師兼任之,並置職員若干人,以執行本室業務。
第三條 業務:
一、緬懷創辦人相關事務:辦理創辦人紀念日之各項活動,並協助辦理本校教職員工生申請財團法人張明王國秀文教基金會之各項獎補助。
二、管理校史文物:辦理創辦人與校史文物資料之蒐集、編修、典藏、導覽與維護。
三、永續校友服務:
(一)校友資料建檔、更新查詢,校友聯繫,及提供各項校友服務。
(二)協助海內外校友會、系友會活動之規劃、聯絡與執行。
(三)辦理各項傑出校友選拔,並公開表揚。
四、推動捐贈募款:辦理各單位對外募款事宜及各界對本校之現金、實物等各項捐贈業務。
第四條 本設置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